更新日期:2023年12月11日
1.1 网约向导的各项网络服务的所有权和运营权归武汉市千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约向导运营方")所有。用户同意所有注册协议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网约向导的正式用户。
1.2 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始终有效,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依其规定。
1.3 用户点击同意本协议的,即视为用户确认自己具有享受网约向导服务、下单购买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4 网约向导运营方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施行之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自决定拒绝服务、关闭用户账户、清除或编辑内容或取消订单的权利。
1.5 用户理解并同意:网约向导运营方有权应政府部门(包括司法及行政机关)的要求,向其提供用户在网约向导填写的注册信息和发布记录等必要信息。如用户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则网约向导运营方亦有权在初步判断涉嫌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向权利人提供用户必要的身份信息。
1.6 为提高用户的网约向导服务使用感受和满意度,用户同意网约向导运营方可以对用户数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从而进一步优化网约向导服务。
2.1 网约向导服务的具体内容由运营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使用网约向导服务发布观点、评论、图片、视频、转发链接等,运营方有权对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形态进行升级或其他调整,并将及时更新页面/告知用户。
2.2 网约向导运营方提供的部分网约向导服务为收费网络服务,用户使用收费网络服务需要向网约向导运营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收费的网络服务,网约向导运营方会在用户使用之前给予用户明确的提示,只有用户根据提示确认其愿意支付相关费用,用户才能使用该等收费网络服务。如用户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网约向导运营方有权不向用户提供该等收费网络服务。
2.3 用户理解,网约向导运营方仅提供与网约向导服务相关的技术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络而支付的手机费)均由用户自行负担。
3.1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的稳定性问题、恶意的网络攻击等行为的存在及其他网约向导运营方无法控制的情形),用户同意网约向导运营方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约向导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若发生该等情形,网约向导运营方将尽可能及时通过网页公告、系统通知、私信、短信提醒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受到影响的用户。
3.2 用户理解,网约向导运营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约向导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网约向导运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网约向导运营方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3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网约向导运营方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约向导服务(包括收费服务和免费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独立承担:
3.3.1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3.3.2 用户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3.3.3 用户在使用收费服务时未按规定为其所使用的收费服务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3.3.4 用户侵犯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3.3.5 用户损害监管部门、国家机关及政府形象;
3.3.6 用户以任何方式损害网约向导运营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誉或信誉等合法权益;
3.3.7 网约向导运营方有其他合理理由认为需要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网约向导服务的。
4.1 用户可自行编辑注册信息中的账号名称、昵称、头像、简介等(以下简称"账号信息"),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用户注册网约向导账号,制作、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及个人资料,不得以虚假或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注册。
4.2 新闻媒体和政务机关开设网约向导账号的,除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网约向导服务以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规则及监管规定。
4.3 用户知悉并同意,以下信息一经用户提交确认则无法更改,因内容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错误,不完整、不满意等)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用户独立承担:
4.3.1 网约向导账号个性域名;
4.3.2 网约向导运营方规定的确定后无法修改的账号信息。
4.4 网约向导运营方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网约向导运营方将对用户使用网约向导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用户隐私内容加以保护。
4.5 为维护网约向导平台的稳定运营,确保用户体验质量,未经网约向导运营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网约向导平台上实施自动化行为或发布垃圾信息。
4.6 由于网约向导服务的存在前提是用户在申请开通网约向导服务的过程中所提供的账号,用户不应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用户发现其账号或网约向导服务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网约向导运营方。
4.7 用户同意网约向导运营方在提供网约向导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
4.8 为了更好地促进信息分享及宣传推广,用户授权网约向导运营方可在网约向导及其关联产品和服务上使用网约向导内容,以及为宣传推广之目的将上述内容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4.9 用户在使用网约向导服务的过程中应文明发言,并依法尊重其它用户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等人身权利,共同建立和谐、文明、礼貌的网络社交环境。
4.10 用户在使用网约向导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0.1 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条约或规则;
4.10.2 不得违反与网络服务、网约向导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及行业规则;
4.10.3 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10.4 不得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不实虚假、冒充性的、骚扰性的、中伤性的、攻击性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种族歧视性的、诽谤诋毁、泄露隐私、色情淫秽、恶意抄袭、暴力、血腥、自杀、自残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10.5 不得侵犯任何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4.10.6 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各级国家机关及政府形象;
4.10.7 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网约向导运营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誉或信誉等合法权益;
4.10.8 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影响网约向导运营方正常运营、破坏网约向导经营模式或其他有害网约向导生态的行为;
4.10.9 不得为其他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约向导服务。
5.1 网约向导运营方是网约向导平台和网约向导产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权利人。
5.2 上述网约向导产品指的是网约向导运营方、或其授权主体等通过网约向导平台为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分享、关系链拓展、便捷辅助工具、平台应用程序、公众开放平台等功能、软件、服务等。
5.3 网约向导运营方是网约向导平台及网约向导产品中所有信息内容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前述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程序代码、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数据资料、账号、文字、图片、图形、图表、音频、视频等,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内容以外。
5.4 用户在使用网约向导平台的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由第三方开发的在网约向导平台运行的功能、软件或服务,用户除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以外,还应遵守第三方相关规定,并尊重第三方权利人对其功能、软件、服务及其所包含内容的相关权利。
6.1 保护用户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是网约向导的一项基本政策,具体内容详见网约向导个人信息相关保护政策。
7.1 用户在使用网约向导服务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因其使用网约向导服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7.2 用户通过网约向导服务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通过网约向导服务传递的任何观点不代表网约向导之立场,网约向导亦不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或可靠性负责。
7.3 鉴于外部链接指向的网页内容非网约向导运营方实际控制,因此网约向导运营方无法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7.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网约向导运营方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约向导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网约向导运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5 网约向导运营方对其向用户所提供的网约向导产品及服务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8.1 如因网约向导运营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网约向导运营方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2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网约向导运营方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网约向导运营方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9.1 网约向导运营方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网约向导运营方将会在网约向导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网约向导运营方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网约向导运营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约向导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约向导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网约向导运营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10.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网约向导运营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无效或不具可执行性,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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